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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響水農商行原職工獲刑8年 偽造繳款單侵吞社保資金364萬

2019-01-04 10:04:21 和訊銀行 

江蘇響水農商行原職工獲刑8年 偽造繳款單侵吞社保資金364萬

  日前,江蘇省鹽城中院駁回響水縣人民檢察院抗訴,維持對原江蘇響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羅海東的一審判決。羅海東一審被判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法院責令被告人羅海東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

  刑事裁定書顯示,江蘇響水農商行原職工羅海東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響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響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貪污罪,于2017年4月2日經響水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響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2017年4月17日經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響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江蘇省響水縣看守所。

  羅海東2012年2月被調至響水農商行銀達支行工作,在社保專柜擔任柜員。2012年6月至2016年2月間,被告人羅海東利用在銀達支行從事代收代繳社會保險費的職務便利,在收取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113次通過偽造響水農商行現金繳款單的方式,截留部分資金不存入響水縣財政局社會保險費專戶,侵吞資金合計人民幣364萬元。

  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海東系響水農商行職工,經其所在單位安排在柜臺從事社會保險費代收代繳工作,其本身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所從事的代收代繳工作系其所在單位的業(yè)務安排,屬于銀行正常業(yè)務范圍,也不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羅海東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羅海東犯貪污罪的定性不當,依法予以糾正。案發(fā)后,被告人羅海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抗訴機關提出的原審被告人羅海東的主體身份認定、行為定性、原判量刑是否適當問題給出回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責任編輯:邱光龍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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