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職工唐時兵犯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唐時兵原在中國銀行無錫分行工作。2014年8月21日,唐時兵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本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5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通過電子郵件非法提供給許某(另案處理)。
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許某后,經(jīng)許某電話約唐時兵在無錫市濱湖區(qū)北京銀行(601169,股吧)無錫分行門口見面,公安機關根據(jù)許某的協(xié)助,將前來與許某見面的唐時兵當場抓獲。唐時兵次日(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審。2018年6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無錫市第一看守所。唐時兵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唐時兵及其辯護人提出,在到達與許某約定見面的地點后,唐時兵已經(jīng)能夠意識到公安機關要對他實施抓捕,其明知公安機關前來抓捕也未逃離,并配合公安機關對本案調查,應當認定為主動投案,屬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請求宣告緩刑。但法院認為,唐時兵歸案缺乏自動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唐時兵的犯罪情節(jié)等不符合緩刑的條件。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wǎng)無關。和訊網(wǎng)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