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貴州省德江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顯示,貴州省德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兩起受賄案件,被判刑兩人均為貴陽銀行原干部。
案件一為德江法院公開宣判貴陽銀行(601997)金融部原總經(jīng)理黃某豐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黃某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被告人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黃某豐擔任貴陽銀行開陽支行副行長及行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人員在項目上提供關照,在辦理貸款方面謀取利益,以維持客戶關系提高銀行效益為由向員工索要績效工資,索要財物、以收取“補息款”名義收取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 1019.6862萬元。
案件二為德江法院公開宣判貴陽銀行投資銀行部原總經(jīng)理張某蜀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某蜀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某蜀利用擔任貴陽銀行投資銀行部副總經(jīng)理及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人員在獲得存款補息、承接金融業(yè)務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 506.7594萬元。
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豐、張某蜀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全部贓款等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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